【專家之眼】政客無能挑起戰端 豈能徵稅理應賠償

【專家之眼】政客無能挑起戰端 豈能徵稅理應賠償
幽夜奇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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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傳政府在金融兵推中傳出戰時會考量籌措戰備資金,被解讀爲開徵戰爭稅,國安局長蔡明彥對此表示,政府對於各種緊急狀況均有整備。本報資料照

兩岸情勢緊張,衝突危機升溫之際,國家安全局長蔡明彥面對政府研擬開徵戰爭稅以籌措軍費傳聞,對外公開透露確實曾經研議此項課題;隨後財政部長莊翠雲更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答詢時表示,過去中央銀行、金管會以及財政部針對戰時金融管控措施,所實施兵棋推演,依據財政部爲籌措戰備資金職責,開徵戰爭稅或是戰爭捐,確實是考量項目;但財政部莊部長強調,不論依據任何名義,向民衆收錢皆須透過立法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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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等訊息傳出後社會譁然,迫使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必須急忙出面澄清,並強調前述訊息並非事實,並且重申:「行政院這邊我發佈爲主」。蔡英文政府進入交接前夕倒數計時階段,政務首長缺乏協調統合,各自散彈打鳥發言毫無章法,其實完全不令人意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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綠營執政向來空穴不來風,愈是嚴重否認傳聞,事後證明都是此地無銀三百兩託辭,硬是睜着眼睛說瞎話,到最後屢次證明,所有傳言其實都是綠營政策規劃底牌。兩岸關係搞到此種地步,臺海戰爭衝突危機迫在眉睫,說實在話都是政客無能挑起戰端,衡情論理豈能徵稅理應賠償。

既然綠營執政曾經打算過開徵戰爭稅,並且政府機構與國安高層都認真研議過,顯然此種議題就可攤在臺面上公開討論,更何況若要向民衆收錢,都必須透過立法程序,因此列出下列幾點看法,讓臺灣鄉親仔細思考,到底政客失職挑起戰端後,應當是由民衆繳稅買單,還是該由無能政客賠償民衆損失?

首先來談戰爭稅開徵時機。假若是在開戰前就已完成立法程序,並且開始進行徵稅作業,此乃明顯提供戰爭預警,自然就必須面對戰爭危機迫近時,社會人心不安、金融市場動盪以及資金外逃等負面效應。假若是在開戰後再來立法或是在開戰前預先完成立法程序,戰爭爆發後再來進行徵稅作業,就必須考量社會面臨重大沖擊,羣衆開始避難遷徙後,徵稅作業能否順利推動,能夠達到多高徵收效果?

因此相對於前述兩種選項,最理想方案應該是衝突結束後,再來開徵戰爭稅,以便清償戰時借款或是臨時墊付戰爭經費,並且亦可用來支付戰後重建與撫卹經費。當然假若面臨戰敗,國家體制崩解,那也就不必再談徵稅。假若綠營執政有本事,能夠順利保住臺灣,就算臨時借貸戰費,日後再來清償還款,其實也不是難事,沒有理由必須在戰況緊急時,堅持佔用公務人力進行徵稅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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爲何面對綠營執政必須嚴肅考慮戰後再來談開徵戰爭捐,實在是因爲綠營執政開支揮霍無度毫無分寸所致。各項採購案件價格離譜,政策魯莽決定要花數億元去填數位身分證爛攤子,特別是趁着疫情、蛋荒與農產供銷失調趁火打劫,以國家隊名義照顧綠友友,大發國難財案例真是罄竹難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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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在戰時徵收戰爭稅,戰時緊急採購更是掩護利益輸送最佳僞裝網,所以寧可在戰後再來徵收戰爭稅,不要讓利益團體與選舉樁腳,趁着國家急難大發戰爭財,確實是合理懷疑與正當防弊基本對策。綠營不必抱怨臺灣鄉親必須把政府當成盜賊來看管,實在是太多信譽不佳,搞出五鬼搬運政府資產案例所致。

其次就要來談開徵標準,假若不分身分一律平等,以人頭稅模式開徵戰爭稅,是否符合稅賦公平正義原則?特別是社會弱勢羣體、國軍官兵眷屬、公職撫卹對象以及僑居海外民衆,總不能與富豪商賈、仕紳菁英與政商名流等享有社會豐厚資源與實力者,以齊頭式方式承擔國家遂行戰爭所須付出代價吧?

特別是許多在政治上與統治階層抱持相異見解,根本就不希望發生戰爭衝突人士,到底要如何讓其願意承擔戰爭稅?總不能希望反戰人士與各種挑弄戰爭危機,希望透過戰爭衝突謀求政治理想者,付出相同額度戰爭稅金?吾人必須理解到,假若是要獲得真心願意爲戰爭付出代價,但卻無法親自到戰場效命,其實就應該透過自願捐獻模式與透過非徵稅管道,讓人證明其願意支持戰爭衝突;而不是藉由開徵戰爭稅,不論民衆內心是否願意,都必須依據課徵規範繳納稅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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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必須提醒,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:「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,除依法律受懲戒外,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,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。」因此訂立國家賠償法;該法第2條第二款特別明訂: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。」

因此本諸前述法條精神,吾人必須質疑當政治人物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,因爲故意或過失,甚至是愚蠢或是堅持推動某個政治信念,最後挑起戰端,讓臺灣鄉親面臨戰禍,使其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,請問可否向政治人物求償?所以政治人物將臺灣搞成全世界最危險之地,戰爭衝突風險日益升高,衡情論理萬一真是開戰,造成臺灣鄉親損失,政治人物應該賠償民衆損失纔對,此時豈能滿腦袋去打算開徵戰爭稅?真是有沒有搞錯方向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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